问答 | 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中的产品技术专家,应具备哪些什么条件?


【信息时间: 2021/6/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问: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中的产品技术专家,应具备哪些什么条件?

答:专家组中的产品技术专家应当非常熟悉需采购的进口产品,且不属于采购人单位。要注意的是,参与论证的专家组成员不得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该进口产品的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经实质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只剩下一家,可以直接推荐为中标供应商吗?

答:不可以,该项目应当废标,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进入评标现场吗?

答:如果是评标现场的组织人员可以,除此之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进入。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属于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可以进去评标现场。


问:采购代理协议上明确代理费用由采购人支付,同时提到如果非采购代理原因造成流标或废标的,重新组织采购需再次支付相关费用,这样要求合法吗?

答:法律中对于再次代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代理费用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应按照双方的代理协议中的要求进行执行,协议的内容如果感觉不合理,可以重新选择其他代理机构或直接选择集采机构,如果接受并签订了,就要照此执行。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只要当时签的协议是这样的,就要执行。


问:30个工作日财政部门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可以再顺延一个月时间处理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