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水县城区外环限高禁行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周交政(2019)220号)投诉事项的
处理决定
编号:201902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供应商投诉“商水县城区外环限高禁行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编号周交政(2019)220号,经调查取证,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投诉人、被投诉人:
投诉人: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林州市茶店镇政府路9号
被投诉人1:商水县公安局
地址:商水县丘生路76号
被投诉人2: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周口市光明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二、 投诉事项:该项目在现场勘察中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
三、 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经商水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调查取证:
商水县城区外环限高禁行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于2019年5月5日委托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报名时间为5月5日至5月10日17时,领取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及勘察现场统一安排在5月10日17:30,集合地点在商水县公安局大门口,有意参与本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按时参加,并由采购人出具现场勘察证明,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现场勘察的潜在投标人无效,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人董红伟去参加现场勘察时商水县公安局以董红伟提供公司材料不全为由,拒绝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勘察现场。经商水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评议,评审专家一致认为:招标公告中“在勘察现场时,由采购人出具现场勘察证明”,但招标公告中并未明确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什么材料,采购人才可以出具现场勘察证明,所以认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评审专家小组评议结果,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作出处理决定如下:因招标公告中并未明确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什么材料,采购人才可以出具现场勘察证明,,导致潜在供应商未能参与竞标,故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 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
商水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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