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市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及投诉
受理部门
一、周口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方式:0394—8106976
联系地址:经济开发区太昊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财政局409室
监督职责:负责对市直采购人拟采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方式确认工作、负责市直政府采购开标现场的监督工作、负责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批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及检验复审入库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告监督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登记工作、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供应商投诉工作。
周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394-8319521
邮政编码:466000
来访、来信地址:太昊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财政局1313室
二、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联系方式:0394-6071161
联系地址:太昊路中段6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16室
监督职责:依托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监督;依法调查处理本领域投诉事项及违法规行为。
周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394-6071188
邮政编码:466000
来访、来信地址:太昊路中段6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建筑市场管理科
联系方式:0394-8273726
联系地址:川汇区七一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南角老政府南楼4楼
监督职责:
1、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
2、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
3、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
4、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
5、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
6、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
7、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
8、依法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及违法违规行为;
9、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周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394-8106798
邮政编码:466000
来访、来信地址:七一路中段老市政府南楼三楼
四、周口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责任科室:设计招标监督:综合规划科
联系方式:0394-8286673
联系地址:川汇区大庆路中段56号511室
责任科室:施工招标监督:建设管理科
联系电话:0394-8286683
联系地址:川汇区大庆路中段56号512室
监督职责: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调查处理本领域投诉事项及违法违规行为。
周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394-8285788
邮政编码:466000
来访、来信地址:川汇区大庆路中段56号
五、周口市水利局
责任科室:计划基建科
联系方式:0394-8201525
联系地址:川汇区七一路与八一路交叉口619室
监督职责: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调查处理本领域投诉事项及违法违规行为。
周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394-8201523
邮政编码:466000
来访、来信地址:川汇区七一路与八一路交叉口水利局
六、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科室:评估督导科
联系方式:0394-8580966
联系地址: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大厦1923室
监督职责: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本领域投诉事项及违法违规行为。
周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394-8285063
邮政编码:466000
来访、来信地址: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1819
七、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责任科室:公管办
联系方式:0394-8127369
传 真:0394-8127369
电子邮箱:zksggb@163.com
通讯地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大厦1905室
监督职责:
1、贯彻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
2、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
3、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具体规则和制度;
4、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现场监管,建立和管理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5、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
周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394-8285063
邮政编码:466000
来访、来信地址: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1819
八、市长热线
监督电话:12345
传 真:0394-6123451
九、周口市市纪委监察委
举报电话:12388
邮政编码:466000
来访、来信地址:周口市文昌大道与恒山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周口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纪检监察窗口
监督职责:接受市场主体对招投标领域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行为的信访举报。
十、投诉必备要件、处理时限、处理流程(政府采购项目按财政部94号令《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一)投诉必备要件
1、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投诉人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提出投诉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网络投诉需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投诉人为利益关系人的,应提供与交易项目或交易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
3、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二)投诉处理时限:一般案件受理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适当延长的除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三)投诉处理流程:
1、受理投诉。1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受理、移交、补正资料、不予受理等决定。
2、调查取证。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并向交易活动其他当事人调查情况。
3、做出处理。经查属实,把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和视听资料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经行政监督部门研究并经领导批准后,下达处理决定。
4、送达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处理决定,并于作出处理决定当天上网公示处理结果。
(四)投诉兜底受理机构
市公管办综合协调对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因行政监督职责不清、管辖权争议、投诉处理严重超期等引发的投诉事项进行兜底受理,明确处理该类投诉和举报的行业监管部门并督促其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人如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异议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公管办〔2017〕2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市本级投诉受理行政监管部门
异议:1.投标人可登录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质疑)。
2.投标人可通过招标公告上公布的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进行异议(质疑)。
投诉:投标人可按下表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相应投诉。
市本级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受理电话(区号0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