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一连通工程系该县一项重点民生工程,主要内容是新建7.2公里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该工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县供水公司。该工程为公开招标,经县水务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为:3.1.1.4投标人本次投标的PE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管材和钢管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塑料制品或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且近三年内生产企业无投诉及质监部门通报等不良记录。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4项要求与3.1.1.4内容一致。初步评审标准中资格评审标准为: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该附表资格评审标准中对资质等级要求的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清单说明1.2载明: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一起阅读和理解。在工程量清单金属结构设备及按照工程预算表中,关于管道敷设、管道配件的名称及规格分别表述为: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管DN560,DN600无缝钢管;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管DN560电熔管件。
2014年4月14日,该项目的施工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甲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附有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产品为:给水用钢丝网骨架聚乙烯(PE)复合管,型号规格为PE100、DN315×1.6Mpa;给水用聚乙烯(PE)电熔管件,型号规格为PE100、DN90。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甲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网上对评标结果进行了公示。4月16日,乙公司以甲公司不具备PE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电熔管件及PE钢丝网骨架聚乙烯复合管DN560管材的生产能力为由,向县水务局、市发改委、县纪委、招监办、县供水公司投诉。
4月25日,县水务局以投诉人的投诉要件不齐为由书面回复不予受理。4月26日,乙公司向县纪委、县水务局、县招监办、发改部门再次对甲公司不具备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DN560规格PE钢丝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管件的自主生产能力进行投诉。
5月20日,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和县供水公司共同对甲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后,县供水公司向投诉人作出回复:“甲公司虽没有提供PE钢丝网骨架DN560管材的检测报告,但经考察组考察一致认为甲公司具备本次招标管材管件的生产能力,对履约能力没有实质性影响,经县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业主公司研究决定,维持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
6月4日,县供水公司经请示县招监办后,向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乙公司接到回复后仍不服,又分别向市发改委、市纪委等相关单位投诉。
6月24日,由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水务局邀请的三位评标专家和水务局的法律顾问召开对投诉事宜的咨询会议,三位评标专家、水务局法律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均认为中标第一候选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应当废标,一致建议质询评标委员会。
7月,县供水公司向县发改局请示启动对本次评标委员会的质询程序。县发改局以文件形式向省发改委提出质询请示。在经省发改委批示后,县发改局召集相关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质询。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意见为:第一次评标推荐的第一中候选人甲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质要求,作废标处理。
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对该工程招投标信访有关问题做出调查处理决定。具体内容为:根据县政府召开的督办会议精神,就乙公司反映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投标文件中无DN560规格PE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管材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塑料制品或国家建材产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招标公告3.1.1.4规定)的信访事项,我们分别于7月15日和8月4日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投标企业进行了质询和调查,甲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该项目招标公告3.1.1.4要求。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经研究作如下处理决定:取消甲公司中标资格,依法重新开展该项目施工招标活动。该处理决定向县纪委、甲公司、乙公司进行了抄送。
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将对专家质询的意见通知县供水公司。县供水公司收到该文件后,即向甲公司发出通知,宣布前次评标作废标处理。
甲公司收到通知后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供水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签订书面合同。本案争议焦点是:县供水公司废标是否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