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财购决〔2020〕1号
郑州启虹商贸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0年6 月1日受理了郑州启虹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对太康县林业局北二环桂花栽植/六村共建红叶石楠球栽植/森林植被恢复采购苗木项目的投诉。经调查论证,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人
投诉人:郑州启虹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河阴路北段二轻局家属院1号楼4单元3层307号
被投诉人1:太康县林业局
地址:太康县建设路北段
被投诉人2:太康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太康县财政局五楼
二、投诉事项
2020年5月24日投诉人依法向被投诉人提起了质疑,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答复。投诉人于2020年6月1日依法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提供虚假信息欺骗供应商,该项目已实施完毕。
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法94号令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而这个项目已实施完毕了。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三、投诉请求
1、望对我公司提出的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合理的答复,确保市场公平落到实处。
2、赔偿我公司由于参与项目投标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和经济损失。
四、调查事实
接到投诉后,我们高度重视,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未予书面回复。我们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废标(终止)公告和采购人对该项目撤销的申请,认真阅读了投诉事项,针对投诉人所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认定投诉人郑州启虹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事项不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该投标企业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规定,其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不成立,投诉人郑州启虹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 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6月4日。
太康县财政局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