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异议经查证属实,评标委员会可否依据原评标标准进行复核并对错误进行纠正?


【信息时间: 2021/9/2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Q:1.104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其他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异议经查证属实,评标委员会可否依据原评标标准进行复核并对错误进行纠正?


A:可以。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裁判案例:(2020)鄂08行终76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在其他投标人提出异议后,经评标委员会专家予以复核,发现确实存在其他投标人提供了证明资料但未得分的情况,应该说该问题并非改变评标标准等实质性影响招投标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完全可以通过重新复核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予以纠正的,该复核纠错行为是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效率原则的。本院认为,本案中,2020年4月23日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是对错误的部分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行为,一审法院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的规定,依法评判“采取补救措施”等复核纠错行为正确。对评标委员会的惩戒条件及惩戒措施的法律条款适用并不影响该招投标活动中复核纠错行为合法性的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