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周口海燕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19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示


【信息时间: 2020/5/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对周口海燕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19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范基地建设项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财购决20201

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05 9日受理了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周口海燕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19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范基地建设项的投诉。经调查论证,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人

投诉人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1205号   

被投诉人1: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周口市东新区光明路市行政中心西侧南楼

被投诉人2:周口海燕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地址:周口市东新区文昌大道东段   

2020年4月28日投诉人依法向被投诉人提起了质疑,被投诉人于5月7日给予了答复。因对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为:

周口海燕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19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范基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投诉事项123反映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明显指定或倾向,投诉事项4为对评标办法中评分标准具有指向性问题。

三、投诉请求

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或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四、调查事实

接到投诉后,我们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给予了书面回复。我局又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并就投诉人所诉事项,经过网上查询,组织相关评审专家论证,查明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不成立,投诉人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 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5月10日。

周口市财政局    

20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