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必须重新招标吗?


【信息时间: 2021/9/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一、中标人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首先要依法解除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二、政府采购合同解除后,采购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招标项目经过评审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因为原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解除而无效,因此,采购人仍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

    三、如果该招标项目没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采购人要重新招标,此时采购人无法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该招标项目无法出现中标人,则只能重新招标。